物业早期介入的作用:
能够提高工程质量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开发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从物业管理和使用人的角度,对该阶段施以细致的辅助把关,增加工程监理和验收力度、保证物业建设质量、达到减少返工,减少以后物业使用中的后遗症,提高物业开发的经济效益,其结果对开发商、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三方都有利。
物业管理企业应协助监理做好施工质量的监督,保证施工安装符合规范,建筑材料符合要求。熟悉掌握房屋结构、隐蔽工程、各种管线铺设路径、阀门位置。参与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掌握设备的功能特点及维保要领,写字楼物业管理,做好相关记录。收集原始资料,为以后管理和维保打下基础。竣工验收是把好工程质量关的关口,竣工验收工作做得是否细致到位,物业管理服务,直接关系到接管物业的质量,关系到以后的物业管理和业主使用人的利益。物业管理企业应选派业务精熟、工作负责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以后维修、保养和业主使用的角度,积极参与竣工验收,协助开发商把好工程质量关,以减少日后物业管理出现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几位“业外专家”一致认为,把物业管理视为城市管理的一部分“这个认识有误区”。他们认为,正是因为这种认识误区,使现在的物业管理“变成了政府政治经济管理的末端” ;而且正是因为行业的“基本定位没搞清楚”,导致物业管理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所以,他们主张“物业管理行业需要在定位上反思”。 “物业公司是企业,不能作为行政体制的末梢而存在”。“政府不付费,为业主服务怎么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呢?”
那么,物业管理是否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是否应该管一些“不该管”的事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业外专家”们之所以会提出上述偏激观点,其根源在于缺乏对物业管理性质科学的认识。当前理论界对物业管理性质主要有两种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是公共行政管理;另一种看法认为物业管理是私人管理即经营性管理。笔者认为这两种看法都有失偏颇。因为,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具有明显的二重性。物业管理企业一方面要为小区业主提供纯粹私人性质的经营性的管理服务,从这一意义上看,物业管理具有私人有偿服务性质;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应以增进物业区域业主或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为根本宗旨,应把物业公共管理服务作为其核心业务,并应在物业管理各项服务中体现出来。 所以,芜湖物业管理,从本质上讲物业管理又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属性,属于公共管理微观的公共事务管理层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其实违规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虽然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物业托管,但是我们根据实践可以看出违规搭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
因此小区物业公司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或者当物业公司发现小区有疑似违规搭建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可以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等文件明确对违规搭建行为进行界定,对常见多发的违规搭建行为作出列举性规定,明确物业公司的主体资格;
加强装修管理,对装修现场、屋面、露台、庭院等可能违规搭建的重点部位的装修加强巡视,一旦发现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违规搭建的苗头应当及时制止,可以采取通过限制装修人员或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方式制止违规搭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